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可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最新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基本药物目录等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地化临床路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