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指导评价小组由医疗机构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在医疗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评价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意见、建议,制度草案,规划、计划草案,评价结果或报告;
对各实施小组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审定各实施小组上报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及文本,涉及伦理学问题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工作,并负责评价结果运用;
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关键数据统计与汇总等数据和档案管理;
其他需要指导评价小组承担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