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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第九条 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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