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