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诊察费;
检查费;
化验费;
治疗费;
手术费;
卫生材料费;
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
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诊察费;
检查费;
化验费;
治疗费;
手术费;
卫生材料费;
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
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