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诊察费;

检查费;

化验费;

治疗费;

手术费;

卫生材料费;

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

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