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床位费;

诊察费;

检查费;

化验费;

治疗费;

手术费;

护理费;

卫生材料费;

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

其他住院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