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 检验应当严格按照抽检方案规定的依据、项目、方法和工作要求执行。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