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送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签、包装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以及抽样凭证、防拆封措施、签字盖章等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签收。 对存在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判定的,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返样品,并向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