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抽检计划另有规定外,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报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