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连续停业、歇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的,应提前向当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