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企业开办条件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企业开办条件 第五条 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质量体系内审员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一名。 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名。 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二名。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