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企业开办条件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企业开办条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生产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品种的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颁布执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