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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药监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 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第五条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医疗器械分类工作。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能确定医疗器械分类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进行预先分类,并报国家药品… 第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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