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第七条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医疗器械分类工作。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能确定医疗器械分类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进行预先分类,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