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查资质和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在检查前应当接受廉政教育,签署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