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