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被引用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