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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三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案: 第五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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