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三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