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