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六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六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