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