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