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
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通过运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发布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
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后才能查看。
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通过运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发布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
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后才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