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证券的;

将单只证券分期发行的。

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