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发行承销 第三十八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签订承销协议,确定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也可以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者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披…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询价对象应当是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 第四十三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以参与战略配售。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