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发行承销 第四十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发行承销 第四十三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