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一节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一节 上市公司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证券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证券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就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要求履行表决权回避制度,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上市…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