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淡储协议及责任 第十三条 化肥淡储承储协议由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第十五条 协议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