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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生产量40万吨以上,淡储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

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银行信誉优良;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