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生产量40万吨以上,淡储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
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银行信誉优良;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生产量40万吨以上,淡储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
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银行信誉优良;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