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2013年) 2.

2. 推进重点防控行业合理布局

重点防控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布局应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和建设项目。在环境敏感区域内划定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限排区域,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项目,逐步搬迁已有企业。在化学品环境风险集中地区结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实施化工类项目限批或更加严格的项目审批。在划定的工业园区(或集中区)环境和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规划建设集中的居民生活区、医院、文教区等,已有居住区的,应控制居住人口数量,逐步有计划搬离。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或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应依法釆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环境隐患。

对现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分布较为密集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成渝工业圈、海西等地区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布局、环境风险等信息的调查与评估,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改造、产业升级,提高本质安全度。对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风险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力量限期完成治理。

推进化工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新建化工企业必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提高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要求,落实园区管理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化工园区实施升级改造。

专栏五:推进化工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