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五章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第三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当储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成品库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 第三十六条 库存物品码放时应当离地、隔墙,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仓库要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