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