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