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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有因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因检查应当围绕启动检查的原因,重点检查被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开展有因检查时,派出检查单位原则上不得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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