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

在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中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涉嫌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产品涉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

舆情监测显示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