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