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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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