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 第三条 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 第七条 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 第八条 根据检查的方式,化妆品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为化妆品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涉及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检查工作,并加强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