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涉及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检查工作,并加强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