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