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国家药监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
第六条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
第七条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第九条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
第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
第十三条
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第十四条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第十五条
为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第十七条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小销售单元等名词术语的含义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