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