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