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