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