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