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