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