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