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